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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10月16日电(记者字强)为加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6日举行的云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表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作为保护对象,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保护体系。 条例明确编制并发布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野外放生等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 2018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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