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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命名学,对于不了解其原理的人来说,常常令其迷惑不解:明明只是简单的给植物取个名字嘛,却硬要用一个“死”了的语言文字——拉丁文来取,不仅名字是拉丁文写的,连它的描述也要用拉丁文,这太让人奇怪了。不仅如此,这居然还成了一门学问,而且还专门制订一部充满“繁文缛节”的“法律”——《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来对植物名字进行管理,可经常还“管理”得不好 —— 名字仍然被改来改去的。 是的,这些让人“迷惑”的情况大体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只是有一点除外:植物的命名并不如你想的那样简单!如果你愿意了解的话,让我给你娓娓道来—— 植物双名法 在植物学发展的初期,人们认识的植物远比现在要少得多。因为植物“少”,起个名字也比较简单和随意。普通情况下,植物学家会根据某一新植物的显著特征,用短语进行描述,而描述的短语就构成了该植物名称的重要部分。然而,显而易见的是,随着认识的植物数目增多,原来用一个描述短语就能代表一种植物的情况越来越少见,植物学家不一定“理屈”,但已“词穷”了。于是需要的描述短语层层加码,越来越长······然而,当一个植物名字要用十几个单词来拼读的时候,这已经不是一个困难,而完全是一场灾难了! 于是——“救世主”出现了!他就是十八世纪伟大的瑞典植物学家林奈(Linnaeus)。1753年,林奈完整的提出了著名的问题解决方案——植物双名法。什么是植物双名法?如果我打个譬喻,您一定觉得简单的不得了。是的,双名法就好比一个人的姓和名,姓是一个词,名是一个词,因此叫作“双名法”。“姓名”在人类社会司空见惯,但林奈的“天才”就在于将“姓名”方式应用到了植物界,唯一有些许不同的是,人可以有重名(这几乎无法避免),但林奈“强制性”要求植物不可以重名。于是植物命名学的第一条“金科玉律”出现了:每一种植物只给予双名,已给予一个种的双名永远不能再给予另一种!说的有点拗口,但意思是清楚的:每种植物都必须用双名法来命名,且名称必须独一无二。林奈拿到了植物命名法规的“专利权”!从此以后的植物学家在给植物命名时,必须得遵守和参照他所制订的规范。植物研究的后辈们为了表示对他的“敬畏”,在“业内”订立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在植物名称的“命名人”一列,林奈(Linnaeus)是唯一一位可将姓名省略为“L.”单个字母的人。 让我们再具体谈一谈植物的“姓”和“名”。每一群明显相同的植物称为一个种,而不同的种根据它们之间彼此密切的相似程度集合成属。因此,植物属名相当于人的“姓”,每一个植物种都隶属于某一“姓氏家族”(即植物属)中。而指称这个种的单词,就是植物的“名”,专业叫法是 ——“种加词”。于是,属名+种加词就构成了一个完整植物“双名”名称。举例来说,毛茛属Ranunculus包含很多个种,因此这个属内的每一个种的“姓”(属名)都是Ranunculus,而这些种的“名”(种加词)是什么呢?当然得单独起。它往往是一个形容词,且反映了这个种最显著的特征。如匍匐毛茛Ranunculus repens(repens拉丁语意为“匍匐”),硬毛毛茛Ranunculus hirsutus(hirsutus拉丁语意为“硬毛的”),鳞茎毛茛Ranunculus bulbosus(bulbosus拉丁语意为“具鳞茎的”)等等。显然,每一个种都有自己的“家族”和自身特有的名称,物种名称之间的混淆可以完全排除了。 最初,在很长时间内这种“双名法”几乎是很完美的,并且从理论上来说也的确如此。但是在林奈死后,其他人再继续他的工作时,困难又发生了,而且很多!下一回,我们将讨论命名“优先权”的问题,看看它是怎么产生的,以及它“最终问题”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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