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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科发党字〔2009〕076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推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1999年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科发党字〔1999〕0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院属单位要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并于10月30日前报院监察审计局。 附件:《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以下简称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中国科学院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组、院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组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分管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的部门、单位的院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机关各局局长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局长、分管的处(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机关各局副局长对分管的处(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监察审计局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对院属各单位及其院管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检查。监察审计局局长、副局长对院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院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分院党组、领导班子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院长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院系统院管领导干部、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分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院管领导干部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分院纪检组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院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院属单位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所长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所长、党委成员、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所长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属单位纪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院企业党组、国科控股领导班子对院投资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党组书记、总经理对院投资控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党组成员、国科控股领导人员(副总经理、高管人员)对分管企业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分管企业和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院机关各部门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规范和完善会议、庆典活动审批制度、公车改革管理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计划财务局负责规范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完善科研课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大额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使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透明度。 (三)基本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在建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情况;加强年度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建设资金的支出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制度执行等;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及财务执行情况。 (四)人事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任机制,完善局所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和述职述廉等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辞职、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院地合作局负责推动和监督院地新建、共建研究所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科技副职人员及派出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等。 (六)国际合作局负责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出国(境)团组等,重点抓好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监察审计局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组织和推进全院反腐倡廉教育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的监督检查,推进全院案件查办工作,重点负责局所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调查等。 (八)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和完善巡视工作等。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局所级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因失职渎职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相应领导责任进行追究。 (九)监察审计局、院士工作局加强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制度建设,制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重点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科研学术方面不当利益和严重不端行为等。 (十)院机关各业务局负责所分管业务领域和联系研究所的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党组、国科控股负责院投资控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院所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科学决策机制,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办法和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职务消费规定等。加强对院所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国有资产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展“三重一大”、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情况,以及院投资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廉洁自律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协助院党组加强全院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有院秘书长、协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成员,办公厅、计划财务局、人事教育局、基本建设局、国际合作局和监察审计局主要领导,以及京区纪委、机关党委和企业党组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监察审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全院反腐倡廉工作,推动院党组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全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协助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五条 院各级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单位科技创新改革发展的实际,研究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安排。广泛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及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着力加强对我院反腐倡廉八个重点领域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干部和科研骨干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每年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四)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纪检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 (五)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既管好自己,做到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也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下级。领导干部要将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纳入述职的重要内容,坚持在述职的同时述廉。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考核分级进行,并在全院实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一届一次。 院党组与院机关各局局长、各分院院长和党组书记、企业党组书记和国科控股总经理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院机关各局和各分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国科控股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院机关各局负责对本部门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院受院党组委托负责与分院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分院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分院机关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院属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各部门、各研究室(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各研究室(课题组)、处级干部和科研骨干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企业党组与国科控股总经理负责与院投资控股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院投资控股企业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由于疏于管理而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机关各部门、院属事业单位(含分院、研究院所以及中心、台、馆、院校、报社等)和院(所)投资控股企业。本规定如与中央有关规定不一致,则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院党组下发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科发党字〔1999〕03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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